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4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錦淑選任辯護人黃意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王紹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另本件被告所犯屬強制辯護案件,被告如不服本判決而提起上訴時,得請求辯護人代撰上訴理由狀(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50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吳芙蓉法官張佐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喬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