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藍玉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素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素美、債務人 王進守 、 王進生 、 王進治 、 王居蔓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34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