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49號上訴人即被告憶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文忠 被上訴人即原告高雄市體育處法定代理人黃煜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訴字第449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553,8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