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24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謝慶瑞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又依提出86年5月26日之增補契約,債務人謝慶瑞已非連帶債務人,是請釋明請求其給付之原因為何,並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