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56號聲請人 李美幸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提票據號碼「AE0000000」之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係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並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