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簡正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述倫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楊述倫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土地:│├─┬───────────────┤│編│土地坐落││├──┬──┬────┬────┤│號│市○區○段│地號│├─┼──┼──┼────┼────┤│1│高雄│甲仙│東阿里關│581-3│├─┼──┼──┼────┼────┤│2│高雄│甲仙│東阿里關│581-4│├─┼──┼──┼────┼────┤│3│高雄│甲仙│東阿里關│582│├─┼──┼──┼────┼────┤│4│高雄│甲仙│東阿里關│582-2│├─┼──┼──┼────┼────┤│5│高雄│甲仙│東阿里關│582-3│└─┴──┴──┴────┴────┘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