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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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24號聲請人 陳健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止付通知書上之記載,聲請人並非支
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聲請人具狀補正釋明對該遺失之支票為票據權利人之持票關係為何(◎聲請人係如何取得而持有該票據?該票據是否業經受款人中投有線電視背書轉讓予聲請人?均請具狀補正釋明之)。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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