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228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第一審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228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敍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