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96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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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9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996號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柯雅惠書記官鍾小屏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除補充:「甲○○曾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0年6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餘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55條、(修正前)第47條、(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33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柯雅惠
書記官鍾小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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