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就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九十五年度緩字第一四六六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臺貳台(含IC板貳片)、賭資新臺幣肆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確定,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遊戲機臺、賭資等(詳扣押物品清單),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賭博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九三九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於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駁回再議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一年,並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上職議字第二一一○號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一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臺二臺(含IC板二片)及賭資新臺幣四百元部分,係屬被告甲○○所有,供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所用及所得之物,業據被告甲○○供述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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