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19號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丙○○被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書記官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