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0年度虎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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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虎簡字第87號

原告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如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 律師

複代理人 莊偉聖

被告 鄭婷瑜

訴訟代理人 鄭蔡雪娥

被告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三、部分第二行「雲林縣○○鎮○○路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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