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0年度虎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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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虎簡字第87號
法定代理人 陳玉如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 律師
複代理人 莊偉聖
被告 鄭婷瑜
兼
訴訟代理人 鄭蔡雪娥
法定代理人 方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三、部分第二行「雲林縣○○鎮○○路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