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一)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四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劉壽嵩法官魏新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