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九0三號
上訴人育鋒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好 訴訟代理人 葉建明
鄭敏郎 律師被上訴人將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利源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 律師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高鳳仙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官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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