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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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甲○○因強盜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張國忠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F受刑人甲○○(台中監獄)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九十三年執字第八二二七號┌──┬───┬────┬────────┬──────────┬──────────┬───┐│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有︵││臺││││││││││品│期執││中│毒5│台│沙3││台│沙3││臺7││危│徒行│2│地│0│中│0│7│中│0│9│中2││害│刑中││檢│偵8│地│簡5││地│簡5││地執2││條│六︶││署││院│││院│││檢8││例│月│││││││││││├──┼───┼────┼──┼─────┼─┼───┼────┼─┼───┼────┼───┤││有六︵││臺││臺│││臺│││││強│期月執││中│5│中│上9││中│上9││臺9│││徒行│2│地│偵1│高│9│84│高│9│8│中1│││刑中││檢│8│分│訴9││分│訴9││地執1││盜│九︶││署│4│院│││院│││檢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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