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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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6年10月7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為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5068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7333號)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王詠寰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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