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3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3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貪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9年10月間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收受賄賂罪,經本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503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9940號、第15414號、第15416號、第15977號、第16268號、第16886號;第一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00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褫奪公權三年,嗣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50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受刑人收受之賄賂僅新臺幣二萬元,犯罪情節輕微,經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減輕其刑,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但書之減刑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款但書、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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