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油達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油達興業有限公司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之未依廢棄物清理許可證內容處理廢棄物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油達興業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2年2月20日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755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4485號),判處罰金新台幣5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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