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4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與所犯不應減刑之運輸毒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78年間犯運輸毒品罪及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79年度上訴字第553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78年度偵字第576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及5年,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已確定在案,有本院該案判決影本、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所犯不應減刑之運輸毒品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銓正法官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有志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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