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北縣三重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新臺幣」應更正為「銀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正本主文欄誤載為「新臺幣」,應屬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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