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等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一六七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等(聲請書誤載為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度簡字第一六七八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佰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並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確定;惟查甲○○於緩刑前,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更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使犯人隱匿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年度簡字第三六一五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已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