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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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五一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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