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977號上訴人 楊佩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馨勳 等8人(即 陳昌德 之繼承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所得受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0,000元(原判決係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陳馨勳等8人各120,000元,即120,000×8=96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之1,830元外,其餘13,8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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