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4號原告 陳莊鳳甜 即 陳昌 .
陳馨勳 即 陳昌德 . 陳月英 即陳昌德. 陳月桃 即陳昌德. 陳月香 即陳昌德. 陳月珍 即陳昌德. 陳瑞玉 即陳昌德.兼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馨堃 即陳昌德.被告 楊佩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莊鳳甜、陳馨勳、陳馨堃、陳月英、陳月桃、陳月香、陳月珍、陳瑞玉為原告陳昌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陳昌德於民國101年5月18日死亡乙情,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因本件當事人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原槓陳昌德之繼承人陳莊鳳甜、陳馨勳、陳馨堃、陳月英、陳月桃、陳月香、陳月珍、陳瑞玉承受原告陳昌德之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