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62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北簡字第162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施騰凱
       張家仁
被   告  張菊枝
       鄭得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12月16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
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佾瑩
                 書記官 黃文芳
                 通 譯  張麗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雙方約定書第13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張菊枝於民國89年2月14日邀同被告鄭得良為
連帶保證人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430,000元,借款期限
自上開借款日起至93年2月14日止,利息則按年息15﹪計付,
如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而遲延履行中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
被告僅繳納本息至91年3月20日即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
,視同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款項迄未清償。爰依
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本票、放款
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核屬相符,
而被告鄭得良經合法通知,又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黃文芳
法官鄭佾瑩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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