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933號債權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發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聲請人狀末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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