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司調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雅云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聲明相對人鄭雅云與 楊智翔 、
楊惠婷 、 楊智凱 、 楊照文 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地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96建號建物,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
19日經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以和解共有物分割為登記原因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返還登記予相對人相對人等5人
公同共有所有等語。惟經本院於108年3月28日檢附聲請人之
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應於108年4月18日前 陳明
有無調解之意願,相對人迄未見回覆,有送達證書5件在卷
可憑,是已難期待相對人能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顯無成
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