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彰簡字第14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刑志凱
被   告  周彥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1,412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至民
國108年2月14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年2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7年
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
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陳述:被告周彥霖前就讀建國
科技大學時,邀同訴外人 周純如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2年8
月15日與原告訂借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借據
,動用期限自102年8月15日起至被告周彥霖完成本教育階段學
業之日止,其應向原告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原
告憑撥款通知書撥款,計撥5筆金額合計111,412元。借款利率
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被告 潘彥辰 應於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還
本付息,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經原告於
108年2月15日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時,利率改按轉列催收
款項日原告就學貸款利率加年息1%固定計算,本案當時本借款
利率為1.15%,另加計年利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15%,又
依借據約定,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周彥霖自107年
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
、遲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雖經原告催討,仍未還款,為此
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
定事項、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單、本院家事法庭函
、繼承系統表、彰化縣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為證,被告經合
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予以爭執,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220元(
第一審裁判費),命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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