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2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⒉⒊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⒉⒊所載,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⒉⒊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另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⒉⒊所示應減刑之罪,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鄧順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4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89.9月初│89.10.24││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89年度偵字第4052│基隆地檢91年度毒偵緝字第││年度案號│號│105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89年度訴字第673號│91年度基簡字第8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0.03.16│91.10.15│├───┼──────┼────────────┼────────────┤││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89年度訴字第673號│91年度基簡字第806號││判決├──────┼────────────┼────────────┤││判決確定│90.04.24│91.11.18│││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項│2項│├──────────┼────────────┼────────────┤│合於96年罪犯│否│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2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0年度執字第595│基隆地檢91年度執字第1671│││號│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罪名│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89.10.24│││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1年度偵緝字第│││年度案號│212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1年度瑞簡字第9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1.10.31││├───┼──────┼────────────┼────────────┤││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1年度瑞簡字第99號│││判決├──────┼────────────┼────────────┤││判決確定│91.12.16││││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2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2年度執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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