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且原審法院認為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甲○○係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是其若有意上訴,至遲應於同年、月十四日前提起。然查其遲至同年、月十六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有其上訴狀附卷可查,顯已逾越上訴期間而喪失上訴之權利,故其上訴即屬違法,應予駁回。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葛永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施惠卿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