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自緝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自緝字第465號自訴人甲○○被告乙○○
州鎮戶政事務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及臺灣臺南、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送併辦(86年度偵字第786號、87年度偵字第6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駁回。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甲○○與被告乙○○乃朋友關係,被告於民國(下同)83年9月30向自訴人表示欲開設公司,因無足夠之現金,而向自訴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0萬元,並簽發面額各為10萬元、票號為0000000、0000000號之本票2紙交自訴人收執,自訴人念在朋友之誼,遂同意借錢給被告,惟自訴人事後自其他友人處得知,被告以相同方式向多位友人借款,均未償還,且被告亦未設立公司,因認被告涉有詐欺罪嫌云云。
二、按法院或受命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至第254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同法第3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告訴人指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不得僅憑告訴人指訴遽令被告入罪,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此項規定,於自訴程序同有適用。因此,自訴人對於自訴之犯罪事實,應負實質之舉證責任。再者,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訊據被告固坦承向自訴人借款未還,惟堅詞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伊當時是想與自訴人合開公司,後因資金不足致無法開設公司,向自訴人借用之款項,因籌備公司而花用完畢,伊並無詐欺之意等語。而自訴人認被告涉有詐欺犯行,無非以其執有被告簽發之本票、證明書,且被告借款未還,也未設立公司為依據。惟查,被告於83年8月26日向自訴人借用30000元及77000元之支票各1紙,當時被告只向自訴人表示暫時需要週轉,自訴人即出借款項,並未談及公司籌組之事,直到同年9月初,被告向自訴人借用100000元之支票1紙時,才向自訴人提及籌組公司之事,被告並表示如果無法還款,就將借用之票款轉為投資款,但自訴人並未同意,後來被告經自訴人要求,才簽立面額各100000元之本票共2紙交自訴人,當時因自訴人與被告係同事,且被告對自訴人很好,自訴人為幫忙被告,才將支票借予被告,被告嗣後並改簽發面額200000元、發票日為86年5月15日之支票交予自訴人等情,業據自訴人於本院指述甚詳(見本院85年度自緝字第1169號卷第22-23頁、第33頁)。復有被告簽發交自訴人收執之面額各為100000元之本票2紙及面額為200000元之支票1紙,暨被告向自訴人借用面額各為30000元及77000元之支票所書立之證明書在卷可參(見本院84年度自字第1498號第3頁、同上卷第34頁、第19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是被告確有向自訴人借款未還之事實,堪以認定。按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未依債之本旨履行債務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可能之原因甚多,縱令出於惡意不為履行,苟無足以證明債務人在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即具有獲取不法財物之積極證據,亦僅能令負民事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尚不得遽以事後債務不履行之客觀事實,逕予推定債務人於債務發生時,主觀上即具有詐欺之犯意。何況,被告向自訴人借用支票時,僅表明需要資金週轉,自訴人因與被告係同事,且被告又對自訴人很好,自訴人為幫忙被告才同意出借支票等情,已詳如上述,是自訴人同意出借支票予被告週轉使用,實與被告取得資金之用途,不生影響。從而,依自訴人提出之證據,無從認定被告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所為之辯解,應非虛妄,被告與自訴人間純屬民事糾葛,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自訴人所指之詐欺取財犯行,其犯罪嫌疑不足,應裁定駁回自訴人之自訴。
四、函送併辦之臺灣臺南及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78
6號、87年度偵字第6160號案件,因被告被訴詐欺取財犯行,經本院以犯罪嫌疑不足而裁定駁回在案,無從併辦,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項、第252條第10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賴恭利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