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九十年度執聲沒丙字第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停止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於執行中逃匿,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本院審理相關卷證,受刑人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為證,足認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