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及抵押權存在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八六號聲請人 陳文慶 上列聲請人因與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及抵押權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二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應預納裁判費;又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且本件前訴訟程序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聲請人聲請再審,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黃秀得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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