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八四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曾廷芸 上列聲請人因與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二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一○○年度重上字第六九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孔福平 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原第一審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王仁貴法官陳玉完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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