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海洛因(驗餘淨重拾肆點壹玖公克)、裝盛前開海洛因之包裝袋肆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陳東德 因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31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各1份在卷足憑。經查:扣案毒品4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物品名稱海洛因),經送驗檢出含有第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餘重共計14.19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1年
6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是上開扣案物品均核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陳東德所涉之上開案件,為警查扣之物(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煙字第316號扣案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檢驗結果,檢出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碎塊狀檢品3包合計淨重14.18公克,驗餘合計淨重
14.14公克、粉末檢品1包淨重0.06公克,驗餘淨重0.05公克一情,有法務部調查局101年6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參,前開海洛因(驗餘合計淨重14.19公克)屬第1級毒品,及裝盛前開海洛因之包裝袋4個,因有海洛因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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