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債務人 施慧君 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供本院審核。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曾至萱附表:(應提出供審核資料或應說明事項)
一、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二、全戶戶籍謄本(含配偶、子女。記事勿省略)。
三、聲請人、配偶及子女自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
請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並整理成冊。
四、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陳報該等不動產之實際市場交易價值,應檢附相關證明或計算文件。
五、聲請人、配偶及子女由雇主所出具之在職證明文件(包括起迄日、職稱)及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並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又聲請人、配偶或子女倘有其他兼職收入,並應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由國稅局製發之105、104、10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
八、聲請人、配偶、父母及子女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時之交易資料。
九、聲請人及子女每個月每個人生活必要費用之詳細明細表(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全民健保費、勞保費、國民年金保費、農保費、漁保費、公保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房租、娛樂、菸酒檳榔等)及其計算標準,並提出證明文件或單據整理成冊。
十、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有無領取社會福利金補助金(如老年津貼、低收入補助等等)?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最近兩年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以聲請人、配偶及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
十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受扶養人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實際所領得之薪津、加班費、獎金、社會補助、保險金、利息、紅利、股利、財產處分收益等,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得內),並應按前開補正之資料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十四、聲請人 陳明 現有每月收入約2萬1000元,每月必要支出約1萬1300元,每月可處分財產約9,700元。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分配金額(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