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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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1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廷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