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42號聲請人 謝沛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明松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所提出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
三、請提出相對人何明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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