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7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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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字第7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簡字第70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嘉婷被告張亞琪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續字第7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後,茲判決如下:
主文張亞琪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不為記錄致生不實罪,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
一、張亞琪係我寧時尚國際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我寧時尚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下稱我寧公司)之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為應付我寧公司之資金需求,遂自民國101年8月間某日起至106年10月間某日止,先後以其個人,或其與配偶 李進勝 共同經營之履樂股份有限公司名義(下稱履樂公司),陸續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至我寧公司在玉山商業銀行開設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以前開方式借款給我寧公司,共計新臺幣(下同)29,052,998元(起訴書誤載為26,102,998元),詎張亞琪明知上開借款情形屬於重要之會計事項,依商業會計法第34條規定,應如實記入我寧公司之會計帳冊,竟仍分別基於違反前揭商業會計法規定之犯意,自101年起至106年止,未將上開借款之相關憑證提供給承辦我寧公司記帳業務之會計師,憑以記入當年度之會計帳目,致使不知情之會計師於當年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即隔年1月起至2月底止之商業決算期間),在編製財務報表時,無從編製、彙總正確之財務報表;而以上開方式,故意遺漏前開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我寧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均發生不實結果。
二、案經 陳碧雲 告發後,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
項規定,不適用同條第1項有關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張亞琪坦承上揭故意遺漏我寧公司之重要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我寧公司財報不實之犯行不諱,並有相關帳戶之交易明細、我寧公司101年起至106年止之歷年度資產負債表各1份附卷可稽(109年度偵續字第72號卷二第27頁至第365頁、第391頁至第401頁),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商業會計法第11條第1項、第34條分別定有明文,而資產負債表則屬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第1
款所稱之財務報表,依商業會計法第65條、第66條、第6條規定,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決算並編製完畢,茲查,如附表所示我寧公司之借貸狀況,自金額觀察,均係足以增減變化我寧公司資產負債之重要會計事項,依上開規定,本應如實認列登帳,又據卷附我寧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報表所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912號卷一第53頁),被告係我寧公司之公司負責人,其自有將前述借款訊息及資料提供給承辦我寧公司記帳業務之會計師,使之能正確登帳的義務,然被告刻意違反前開義務,未提供前述帳務資料供會計師作帳,造成我寧公司各該年度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之債務金額產生不正確之結果,依上說明,被告所為,自應按律處罰。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之不為記錄致生不實罪。被告使不知情之我寧公司會計師在記帳時,遺漏前開會計事項未能登帳,係間接正犯。被告自101年起至106年止,6次遺漏前開會計事項不為登帳,造成我寧公司6次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錯誤之不實結果,而因附表所示之各筆借款乃分散在各年度發生,並非發生在同一會計年度,亦即我寧公司每年財務報表顯示之不實財務狀況,並非單純延續前一年度之錯誤結果,故被告所犯6罪,應分論併罰;檢察官認係單純1罪,尚有違誤。爰審酌被告故意不批露我寧公司借款之重要會計事項,導致我寧公司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足以影響投資人或股東對我寧公司財務狀況之判斷,本不宜輕縱,姑念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且於偵查中提供完整資金流向,充分配合檢察官釐清相關案情與事實,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且尚無證據證明其曾因本件犯行而獲取任何不法利益,考量被告之年齡智識、生活經驗、家庭經濟狀況,現持續經營公司、因公司虧損未支薪與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定其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末查,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此次一時不慎,致罹刑典,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予緩刑2年,並附加緩刑條件如主文所示。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在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
編號借款時間借款金額(新臺幣)借款名義人卷證位置(偵續卷二)12012/08/060000000元履樂有限公司第101頁22012/09/100000000元履樂有限公司第105頁32012/10/16489970元被告第29頁42012/12/10449364元履樂有限公司第109頁52013/06/26300000元被告第35頁62013/08/30354769元履樂有限公司第115頁72013/10/150000000元被告第39頁82013/11/18525800元被告第45頁92013/12/10583330元履樂有限公司第121頁102014/01/15637195元履樂有限公司第127頁112014/01/170000000元被告第51頁122014/02/05249970元履樂有限公司第131頁132014/02/10477655元履樂有限公司第131頁142014/02/24719970元履樂有限公司第133頁152014/03/10645429元履樂有限公司第137頁162014/03/14318490元履樂有限公司第139頁172014/03/20419970元履樂有限公司第139頁182014/04/10295970元履樂有限公司第145頁192014/06/30551338元履樂有限公司第153頁202014/08/08464654元履樂有限公司第155頁212014/08/15594508元履樂有限公司第157頁222014/09/10459251元履樂有限公司第163頁232014/09/10146763元履樂有限公司第163頁242014/09/16134970元履樂有限公司第163頁252014/09/26178000元履樂有限公司第165頁262014/09/30102000元履樂有限公司第165頁272014/10/08400000元被告第55頁282014/12/04155529元履樂有限公司第167頁292014/12/05438000元被告第61頁302014/12/08117273元履樂有限公司第169頁312014/12/30400000元履樂有限公司第173頁322015/02/06382972元履樂有限公司第175頁332015/03/19133638元履樂有限公司第183頁342015/03/30120000元被告第73頁352015/03/3030000元被告第73頁362015/05/0896339元履樂有限公司第187頁372015/06/0120000元履樂有限公司第195頁382015/06/09118769元履樂有限公司第197頁392015/07/20171513元履樂有限公司第207頁402015/09/07166051元履樂有限公司第211頁412015/09/25105740元履樂有限公司第217頁422015/11/1085740元履樂有限公司第221頁432015/11/20117757元履樂有限公司第223頁442015/12/10595000元被告第75頁452015/12/10225000元履樂有限公司第227頁462016/03/18141261元履樂有限公司第251頁472016/04/15106670元履樂有限公司第261頁482017/01/030000000元履樂有限公司第289頁492017/03/01500000元履樂有限公司第299頁502017/03/01200288元履樂有限公司第299頁512017/03/10375000元被告第81頁522017/03/20200000元履樂有限公司第305頁532017/04/050000000元履樂有限公司第311頁542017/04/10500000元履樂有限公司第311頁552017/04/10700000元履樂有限公司第313頁562017/05/02500000元履樂有限公司第319頁572017/05/10460000元履樂有限公司第321頁582017/06/0330000元履樂有限公司第329頁592017/07/03560000元履樂有限公司第339頁602017/07/10140000元被告第91頁612017/09/080000000元履樂有限公司第351頁622017/09/20700000元履樂有限公司第353頁632017/10/030000000元履樂有限公司第359頁642017/10/18250000元履樂有限公司第363頁合計0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