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07號原告 謝依芳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工資及資遣費合計新臺幣(下同)58,919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原告應先繳納第1審裁判費3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33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