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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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25號原告 黃國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其起訴不合程式。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