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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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9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方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梁清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宏煇
蘇洋昌 (即蘇源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宏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參佰貳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後第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蘇洋昌(即蘇源磯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後第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