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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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廖文煌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
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之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漏未向其法定代理人為送達,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
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顧正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