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廖文煌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
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之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漏未向其法定代理人為送達,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
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顧正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李玉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