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秩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聲字第10號

處分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聲明異議人 劉湘芬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於民國113年5月7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中刑字第113525588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所載。

二、本件聲明人違反社會維護法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通話譯文。

㈡檢舉人於警訊中之指述。

㈢警員 林永毅 前往處理之職務報告乙份。

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查放紀錄表2紙。

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單2紙。

三、原處分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1,500元,於法並無不合。

四、聲明異議意旨,否認有違反前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行為,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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