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聲字第10號
處分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聲明異議人 劉湘芬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於民國113年5月7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中刑字第113525588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所載。
二、本件聲明人違反社會維護法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通話譯文。
㈡檢舉人於警訊中之指述。
㈢警員 林永毅 前往處理之職務報告乙份。
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查放紀錄表2紙。
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單2紙。
三、原處分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1,500元,於法並無不合。
四、聲明異議意旨,否認有違反前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行為,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