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秩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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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111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謝伯衛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3年5月15日以新北警中刑字第113525792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伯衛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5月8日13時30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撒印有「住在大仁街10巷X5號4樓欠錢不還,沒消沒息,十分惡劣,故而發單」傳單
,影響被害人,籍端滋擾住戶。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㈡被害人於警訊時之指述。
㈢現場監視器畫面2幀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