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秩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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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111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謝伯衛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3年5月15日以新北警中刑字第113525792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伯衛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5月8日13時30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撒印有「住在大仁街10巷X5號4樓欠錢不還,沒消沒息,十分惡劣,故而發單」傳單

   ,影響被害人,籍端滋擾住戶。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㈡被害人於警訊時之指述。

㈢現場監視器畫面2幀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葉子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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