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478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告 陳彥妤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彥妤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39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