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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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465號
法定代理人 陳順昌
被告 傅建銘 即佳興室內設計裝潢企業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冷氣安裝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傅建銘即佳興室內設計裝潢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