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補字第1744號原告 侯博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智凱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