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志揚律師
顧立雄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黃潔茹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