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盧國勳律師
蕭銘毅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8月3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3月30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8月2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8月3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周占春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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